赣科发高字〔2021〕12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商务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高字〔2018〕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2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江西省内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认定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符合《江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
1.企业申报。本着自愿、诚信原则,企业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上,按要求完成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一一对应。
2.审核推荐。申报企业应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至当地各设区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或商务局。材料需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双面打印成册,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各设区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或商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推荐函,并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分别集中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商务厅。
(二)审查认定
1.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专家的评审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单位职能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相关异议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认定文件和备案函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编号。
四、时间安排
10月18日- 11月14日
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至推荐单位
11月15日-11月30日
推荐单位报送企业书面申请材料、推荐函至省科技厅
12月31日前
审查认定、公示、报备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请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视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原来是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每家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5份,企业务必自留1份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六、联系地址、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张绪波
联系电话:0791-86253496
邮 箱:KJ86252663@126.com
联系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
省商务厅服贸处
联系人:毛小涛
联系电话:0791-86246540
联系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
附件:
1.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