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3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关于开展2021年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准入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医疗机构
一、下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依法为所属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5)。
(二)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附件1-附件4),按规定进行自评,并附自评说明以及以下佐证材料,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的复印件。
(四)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五)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六)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或前三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基础信息表(附件9);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附件14)、员工花名册(附件11),以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劳动合同;
4、所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系统查询界面截屏(由医保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的窗口负责查询并盖章确认)。
(七)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八)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附件12)。
注:以上材料中,第(一)至第(七)项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字迹须清晰可见),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一式1份)。所有材料用制式档案袋统一封装,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医保部门受理窗口的印章。第(八)项材料提供电子版即可。各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时间截点为2021年4月29日。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部分 零售药店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八)依法为所属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7)。
(二)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附件6),按规定进行自评,并附自评说明以及以下佐证材料,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五)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六)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括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1、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表(附件10)。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3、员工花名册(附件11)以及劳动合同,其中,属于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在姓名后加“*”备注。
4、所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系统查询界面截屏(由医保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的窗口负责查询并盖章确认)。
(七)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八) 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附件13)。
注:以上材料中,第(一)至第(七)项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字迹须清晰可见),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一式1份)。所有材料用制式档案袋统一封装,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医保部门受理窗口的印章。第(八)项材料提供电子版即可。各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时间截点为2021年4月29日。
三、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部分 评估流程
一、受理申请
医药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对照条件进行自评,并组织申请材料,在5月17日—5月25日(9:00—11:30、13:30—17:00)向所在地(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登记地址(住所)的所属地)的医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县区 |
各县(市、区)受理机构 |
地址 |
咨询电话 |
修水县 |
修水县医疗保障局 |
修水县义宁镇九九路60号 |
7268811 |
共青城市 |
共青城市医疗保障局 |
共青城市三中心一馆北楼九楼905 |
4391563 |
永修 |
永修医保经办大厅 |
永修县城投大厦东辅楼5楼 |
3235808 |
浔阳区 |
浔阳区医保局稽查股 |
九江市庐峰东路36号 |
8586656 |
八里湖新区 |
八里湖新区医疗和社会保障中心医疗科 |
乐盈广场二楼 |
8199836 |
德安县 |
德安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
德安县渊明大道1号 |
4366800 |
柴桑区 |
九江市柴桑区医疗保障局 |
柴桑区沿河北路8号 |
6822670 |
彭泽县 |
彭泽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
彭泽县医疗保障局 |
5673102 |
庐山市(含庐山局) |
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
庐山市沿山新区人社大楼二楼 |
2557991 |
武宁县 |
武宁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
武宁县市民服务中心1楼 |
2781268 |
濂溪区 |
濂溪区医保经办大厅 |
九江市十里大道1494号濂溪区政务服务大厅医保41号窗口 |
8250028 |
湖口县 |
湖口县医疗保障局行政许可服务股 |
海正北路医疗保障局2楼 |
3661877 |
瑞昌市 |
瑞昌市医疗保障局 |
南环路40号 |
4235035 |
都昌县 |
都昌县医保局经办大厅 |
都昌县万里大道180号 |
5226367 |
经开区 |
九江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九江市九瑞大道188号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8556071 |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 |
九江市武宁县巾口乡湖滨大道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一楼 |
7705560 |
二、组织评估
组织专家开展书面材料评审,对得分在85分以上(申请门诊类医疗机构定点的在80分以上)的,进行现场查看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合格的予以准入定点。
三、社会公示
对评估合格予以准入定点的医药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通过“九江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
四、签订协议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医保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第四部分 工作监督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全程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92-8577098、0792-8577980。
附件:
1.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三级医疗机构)
2.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二级医疗机构)
3.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一级医疗机构)
4.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医疗机构)
5.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6.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7. 九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8. 承诺书(样本)
9.医疗机构基础信息表(表1-表11)
10.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表(表1-表4)
11.员工花名册
12.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
13. 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
14.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